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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山東公務員考試《申論》試卷(A)(2)

7.公平正義既是衡量美好社會的一個標準,也是人們評價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我們黨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須妥善協調各方利益關系,正確處理社會矛盾,大力促進社會公平,切實維護社會正義,使公平與正義成為和諧社會的重要支柱。近幾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在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方面作出瞭不少努力,取得瞭豐碩成果。如資助特困生上大學、資助特困單親傢庭、公推黨政幹部、實施十項民心工程、妥善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維護司法公正等等。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在我市城鄉之間、階層之間,在社會生活的一些領域,也程度不同地出現瞭一些發展中的問題,如貧富差距、城鄉差距等。因此,深入認識和分析當前利益結構和利益關系的發展變化,完善各項政策措施,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的協調,利益訴求得到統籌兼顧,已經成為當前建設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8.李老板開瞭一傢貿易公司,張先生經常為李老板供貨。每次供貨時,李老板並不馬上就付給張先生貨款,而是積累到一定金額後,再一起結賬。張先生每次供貨時,李老板的會計均給他一張入庫單,貨款付完後,張先生再把入庫單還給李老板。一切看起來合情合理,沒想到卻出現瞭問題。不知不覺中,李老板已經押瞭張先生10萬元的貨款。去年2月,張先生找到李老板,希望能把貨款結清,這次李老板倒痛快起來:“沒有那麼多錢,今天我先給你結一半吧。”於是,李老板給瞭張先生5萬元的貨款,張先生寫瞭收據後,還回瞭5萬元的入庫單。過瞭一個月,張先生拿著另外的5萬元入庫單再次找到李老板,希望把這5萬元貨款付瞭,但李老板卻說出瞭令他意想不到的話來:“上次5萬塊錢我不都給你瞭嗎?你怎麼還跟我要?”原來,李老板歪曲事實,竟稱他隻欠張先生5萬元的貨款,一個月前還的就是這筆錢!無奈,張先生隻好與他打起官司來。在法庭上,張先生拿出瞭入庫單及有關“收到5萬元貨款”的收據,可李老板愣說這5萬元就是付給張先生手中5萬元入庫單的貨款。到底孰是孰非,法官也犯瞭難。其實,除瞭李老板與張先生外,還有一個人清楚事情的經過,那就是李老板的會計。張先生及代理律師多次肯求會計能出庭作証,但雖然她已經辭職,卻仍不願為張先生作証,原因很簡單,怕遭到報復。如今,此案仍陷在困境中。

9.道德義務是在人們所處的社會關系中產生的。不管個人是否意識到,客觀上必然會對個人、對社會負有一定的使命和職責。道德義務是指一定社會關系中個人應對社會或他人所承擔的道德責任。它同時表明一定社會或階級、集團對人們行為的道德要求﹔是個人在實踐道德原則和規范時所產生的一種強烈的責任心。隨著社會關系的發展變化,道德義務的內容和范圍也在不斷的變化和發展。因而它是具體的歷史的范疇。道德義務本質上反映瞭各個階級、集團的利益和要求。人們所處的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決定瞭道德義務的多樣性。在人類的道德生活中,道德義務的要求既表現在人們相互間的各種關系中,也表現在個人對階級或團體的關系中。所以調整人和人之間的道德關系,不管人們是否意識到,客觀上都必然要求每個人履行他對社會、國傢和他人所負責的道德責任。對社會每個成員來講,在一般情況下,主觀上都要認真地選擇自己行為的動機,考慮行為的後果。

10.孔子說:“見義不為,無勇也。”義,宜也。就是指應該做的事。孔子這句話的意思是:“見到應該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沒有勇氣。”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要“見義勇為”。中國文化很重視這個義字,認為這是人與禽獸相區別的根本之處。禽獸的生活完全是自然的,沒有應該不應該的問題﹔人的生活則除瞭物質的、自然的生活之外還有社會的、精神的生活,凡事都有個應該不應該的問題。人生的追求應該是“義以為上”,把道義放在第一位﹔生死、利害的取舍,是非、善惡的判別,都要以道義為準繩﹔遇到合於道義,應該做的事,就要勇於去做,也就是要見義勇為。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沒有瞭這一點,就把人降低到禽獸的境地瞭。中國人常罵人是衣冠禽獸、不是人,正是反映瞭這種認識。

11.根據馬克思的唯物辯証主義關於意識的起源和本質的原理(物質第一,意識第二),我們也不難發現,作為“意識第二”的“正義感”是不能缺乏“物質第一”的有關實質性的物質保障而赤裸裸地上陣的。証人除承擔作証義務外,應當享有主要是証人費用請求權,也稱經濟補償權利。証人因出庭作証必然要影響自己的勞動收入,並因為出庭而花費相應費用,如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幹規定》第54條第3項規定:“証人因出庭作証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証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沒有規定証人合理費用的范圍和計算問題,更沒有規定由誰來行使,明顯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理論界雖然認為應該賦予証人經濟補償權,但立法中至今仍沒有明確確立。市場經濟的潮流普及瞭人們商品意識、經濟意識,也同時伴隨著傳統道德觀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為市場主體的“經濟人”,以經濟尺度來衡量自己行為是一個必然趨勢,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証人作証和拒絕出庭作証行為的選擇,實際上就是一個利益權衡的過程。如:証人如果選擇作証,可能因社會正義的伸張而得到心理慰藉,但同時証人可能受到人身危險及經濟利益的損失,還有對原有人際關系的破壞。趨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証人拒絕作証自然就成瞭明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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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趨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証人作為自然人,是借助其感覺器官對案件事實進行感覺,有極豐富的心理。有的害怕作証會受到威脅或人身報復﹔有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關己,少惹麻煩”﹔有的怕耽誤時間﹔有的因與犯罪人有較親密關系,出於感情不願作証﹔有的被金錢收買或其他利益所誘惑而拒証﹔有的証人與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機報復﹔有的証人目擊有傷風化的犯罪行為,羞於啟齒﹔有的同情犯罪人的遭遇或其傢庭情況﹔有的証人有一定地位或身份,怕作証有失面子。上列中,証人對可能受到的威脅顧慮最大,許多人對現實生活中証人作証遭到報復的例子心有餘悸,不敢冒險。事實上我國每年發生殘害証人及其傢屬的案件並不少見,但能及時對加害者進行懲治的事例又廖廖無幾,對殘害証人的現象懲治不力還會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因為如果在某個案件中,發生瞭這類事又沒有受到懲罰,消息很快會傳開,其他案件的証人就會拒絕作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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